黄淑芬***,***判决车主(她女儿)无责,为什么?
***做出判决的标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法律如何规定,***就依照具体情形如何判决。
黄淑芬的女儿虽然帮着母亲转移财产,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引起民众不满。但是,就借车给母亲黄淑芬使用本身,她并没有过错,即使***想判决让她承担连带责任也无据可查。
首先,法律规定,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应当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由使用人黄淑芬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过错的话,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过错呢?比如机动车的所有人明知道借用人没有驾照、处于醉酒状态,或者明知到借用人使用车辆的目的是用于违法犯罪,那么所有人就具有过错。黄淑芬当时有驾照,并且没有处于醉酒状态,也只是出于正常需求使用该车。因此,她女儿把车借给她使用完全没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黄淑芬的女儿不用承担责任,是因为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但题主所言以后可以随便借车给别人,显然是不行的。
个人支持***的判决
法律对大家都是一样的,法官要忠于法律,公民要遵守现行法律,这才是依法治国,依法审判。
至于黄淑芬的女儿是否承担责任?也要依法一是一,二是二的看待,***如黄淑芬有转移财产到女儿名下的行为,***判决将转移的财产拿出来赔偿,不仅合法,也天经地义;***如有其他经济上的联系,比如女儿的房子是全部还是部分由是黄淑芬拿钱购买的?买的目的是用于养老时与女儿共住,还是完全馈赠等,是否要全部或部分用于赔偿也得依法判决。总之,这些与题主说的不是一个法律关系。
这个判决涉及一部法律,一个司法解释:
它发布日期是2009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是2010年7月1日。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司法解释由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施行。它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借车给别人开造成事故的,四种情况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这个《解释》的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