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吉林松原一男一女被男子先撞后砍,被砍男子当场死亡?
1月18日,吉林松原长岭县公安局接报,某小区北路口有人被砍伤。现场监控画面显示,18时许,一辆轿车疾驰将一人撞至马路对面,轿车上一人下车后到马路对面另一辆车上疑似拿取刀具,随后返回并多次砍向被撞倒的伤者。据警方通报,民警已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结合相关信息,我来谈谈我对此***的几点看法:
是有预谋的故意******。
综合来看,这起案件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嫌疑人先是提前准备好了作案工具,随后对两名受害者进行了尾随,并且通过驾驶车辆故意对两人进行撞击,造成两人撞倒受伤后,他又掏出了事先准备好的斧头,向两名受害者进行攻击,造成一人不治身亡(头部几乎被砍下),另一人身受重伤。
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并且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由于案件又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毫无疑问,他将面临***的处罚。
疑似是情杀。
据了解,嫌疑人与两名受害者相互认识。被害者是嫌疑人的好友,而受伤者则是嫌疑人的前妻。了解到双方的关系之后,大家应该也能对***的前因后果有个大概的了解了。
矛盾的出发点就是因为前妻在离婚后选择了与好友在一起。可能在两人离婚之前,嫌疑人对于好友与前妻之间的关系就有疑问,离婚后两人迅速走到一起更是从某种程度上印证了嫌疑人的想法。我们作为旁观者,了多少可以理解嫌疑人的心态变化和失衡。但是,无论如何他的不理智行为我都是无法理解的。
不理智的行为最终造成几败俱伤的结果。
嫌疑人的不理智行为不仅造成了前妻的重伤,还造成了其好友的去世,还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前途。他的一次犯罪行为彻底毁掉了几个家庭的未来,实在是令人感到唏嘘。待他冷静下来之后,很可能他也会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万分,但是恐怕是为时已晚了。
松原***岭县公安局官方发布警情通报称,1月18日18时许,长岭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长岭镇某小区北路口有人被砍伤,警方快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民警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看公安机关的通报,只能知道发生了这么一起***,其他什么都不能知道。
根据网友的现场视频,一辆汽车在马路上疾速行驶,将一人撞倒至马路对面。随后,肇事车辆驾驶员下车后,又手持凶器多次砍向被撞倒伤者。
有网友爆料,这起凶杀案件疑似感情***所致。
行为人在马路上用车撞人,再用斧头砍人,最后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公然行凶的行凶的手段,造成的严重后果,带来的恶劣影响都是相当的严重。如果按网友所说,男子的行为必然涉嫌故意***犯罪。
我之前办理过的一起故意***犯罪案件,同样是因为情感***。女子因为和丈夫感情不合,双方分开并手写了一张离婚协议。不过并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双方还是法律上的夫妻。双方分开后,女子经人介绍认识了一起干活的一个男的。两人也就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但后面女方跟丈夫又和好,于是跟男方分手。男子觉得自己感情被欺骗,付出钱,付出感情,最后一无所有。男子偷偷配了女方家里钥匙,潜入女方家里,携带斧头将女方打死。***认为男子属于蓄意***,并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判处***立即执行。从案***况来看,***案件多数要么是因为感情,要么是因为钱财。因为感情******,不知道这种人是过于重感情,还是有其他方面的想法。希望男女都能妥善处理男女感情,自古***出人命不是没有道理的。
2021年1月18日傍晚,吉林省松原***岭县长岭镇润景园小区附近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先是开车将一对男女撞伤,随后下车用斧头疯狂砍杀两人。根据目击者称,案发现场惨不忍睹,受害男子当场死亡,因为脖子位置被李某某疯狂砍了四十多下,头几乎被砍下来。女子生死不明,不过大概也凶多吉少。
究竟是多大的仇恨,让李某某如此残忍地对待被害人,其中有什么内情?且往下看。
据知情人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和女子之前是夫妻关系,只是两人离婚已经很久,至于为何离婚,外人不知道具体情况。
而李某某和被害男子以前是不错的朋友,虽称不上过命交情,以前也是常有来往。
在李某某和妻子离婚之后,可能没过多久,前妻就和死者开始交往,并且两人的关系进展比较快,虽无夫妻之名,也基本上有了夫妻之实。
这一切都被李某某看在眼里,仇恨也在心中发芽、生长、蔓延。
一个是自己曾经同床共枕的爱人,一个是自己曾经不错的兄弟,两个曾经信任的人,却在离婚后迅速走到了一起,李某某大概率是感受到了“背叛”的滋味。
客观地说,如果在李某某和妻子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和朋友勾搭在一起,那是他们两人的道德问题,是他们背叛李某某。可是如果两人在李某某和妻子离婚之后,才走到一起,这完全是他们的个人自由。
2021年1月18日晚上,在吉林省松原***岭镇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车将一对男女撞倒后,用斧子疯狂地向倒地男子狂砍四十几下,导致男子当场死亡。女人生死未卜,大概也受伤不轻。是什么深仇大恨让李某某如此丧心病狂,非要致对方于死地,连男子的头差点就砍掉了。
根据知情人报料凶手是现场女子的前夫,遭得最惨的是凶手曾经的铁哥们。凶手的妻子和他离婚后和自己曾经的铁哥们又发展成了一对情侣。
从三者之间微妙的关系变化,不难看出,这是一起典型的恩怨情仇所引起的悲剧。
首先得谴责凶手李某某的行为。你再有多恨,再有多憋屈。都不是你置对方于死地的理由。况且女人和你已经离婚了,她和谁再一起是她的自由。你不服气都只能忍着。
例行公事地谴责完凶手,我不得不对他复杂的心情多少有些理解,妻子离他而去,反身投入到自己朋友的胸里,如此迅速就成了一对热恋的情侣。放在谁身上都很难说服自己,谁会相信这一对男女,在凶手和前妻婚姻存续期间绝对清白。更容易让人相信这两人以前就合谋好的在耍女人的前夫。
***设这女人和丈夫离婚前和被害男人关系清白。女人选择和前夫的朋友快速处成情侣,这是违背常理的选择,是故意埋汰前夫,为前夫眼中揉沙子,还是真心不懂这后果给前夫造成极重的心里伤害。到底是什么意思只有女人和死者心知肚明。死者也犯了个致命错误,就是朋友妻不可欺,虽然是前妻,但你是这女人前丈夫的朋友。你把自己的欢悦架于别人的痛苦之上,其做法也不厚道。
一边是曾经跟自己同床共枕的前妻,一边是曾经跟自己常有往来的朋友,这两个人走到了一起,过上了无夫妻之名却有夫妻之实的生活。而作为其前夫的李某某,开车蹲守在两人居住的小区附近,看两人走出了小区,驾车猛的向两人撞了上去。
案发于2021年1月18日傍晚,案发地点是吉林省松原***岭县某小区附近。看得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有预谋的想置两人于死地,撞上两人时车速非常快,还冲上了路口。
李某某看到两人都受了伤,并没有立即驾车逃离。而是从车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斧头砍杀两人,受伤男子的颈部被李某某疯狂砍了40多刀,脑袋跟脖子只连着一点皮肉,可以想像一下当时血淋淋的场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后并没有逃离现场,警方随后将其抓获。受伤女子也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目前案情还在侦办当中。
近些年来,因感情***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而且犯罪嫌疑人往往下手残忍,远的不说,就说近的。近期吉林通化市一位53岁的男子因为感情问题***了同村一家人;前不久河南许昌市一名36岁的男子当街***妻子等等。从这起案件的诸多细节来看,很大可能也是因为感情问题。
暂且不论这起案件中双方谁对谁错,李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就犯了不可饶恕的错误,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起案件也带给了我们诸多的看法。
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跟受害女子已经离婚有一段时间。看得出李某某对前妻还是很有感情的,否则不可能离婚后还关注着前妻的生活。目前不清楚他们俩是何种原因而离婚的,很可能是女方提出的离婚诉求,在他的内心深处,可能还想着有跟前妻复婚的那一天。
而前妻离婚后跟朋友走到了一起,彻底打乱了他的***,眼见前妻离婚后和朋友走到了一起,李某某心里肯定过不了这道坎。“朋友妻不可欺”这句话可能不太适用这种情况,因为已经是前妻了。
或许在他的主观推断中:他跟前妻之所以离婚,就是因为他这位朋友从中插了一脚。在他看来还没离婚之前,这位朋友就已经暗地里跟他老婆有一腿了。“夺妻之恨”和“杀父之仇″都是古人讲的“不共戴天之仇”。他既恨妻子的不念旧情,更恨朋友的夺妻之举,就做出了疯狂的举动。
古代有哪些酷刑?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说说古代一个很有名的词语“秋后问斩”的意思,古代为什么在处理***犯的时候,需要在秋冬季节,而不是在春夏季节呢?其实这跟古人的神权思想有关,秋冬是树木凋零的季节,象征着肃杀,这个时候处决***,那是属于顺应天意。
而古代的***也分为许多中,除了当街问斩之外,还有一系列折磨人的残忍酷刑,有一些是专门处死人的酷刑,有一些是专门处罚人的酷刑,我就先说一下古代关于***的酷刑。
中国古代的***种类很多,***不仅仅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还包括了羞辱、报复、折磨等含义。有的是一种很残忍的酷刑。比如凌迟、斩首、绞、赐死、弃市、车裂、脯、戮、炮烙、碟、烹、焚、枭首等。
这其中凌迟、斩首、车裂、炮烙等刑罚都是我们很熟知的,我也不再详细介绍了,很多人不知道“弃市”是什么意思,我就来说一下,其实“弃市”的意思就是当街问斩。可能有人会说当街问斩有什么好说的,大家又不是没在电视剧里见过。
其实当街问斩是个很恐怖的刑罚,它的恐怖之处不在于会惊吓到人们,还是在于麻痹人们,震慑人们。鲁迅在《狂人日记》里曾经写过:“去年城里杀了***,还有一个生痨病的人,用馒头蘸血舐。”
试想一下,当统治者利用刑罚将普通民众处死后,这些民众不仅不懂得反抗,反而在旁边津津有味的看热闹,甚至利用同伴的血蘸着馒头吃,这样的统治者究竟有多恐怖啊!
跟***相对比,一般的酷刑是死不了人的,但在古代医学水平很低的情况下,很多酷刑还是有很大几率将人致死的。先说一下古代社会的“五刑”。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统称,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服。
古代的刑罚,如果要算上非法之刑,那会很多,如车裂、腰斩之类。不过,我们这里只介绍列入国家刑罚体系的法定刑。大致上可以分成三个时期。
第一、传统中的尧舜时代,国家实行“象刑”,即象征性的刑罚:对***之刑罚,只是画***衣冠,异其章服,使人知其为***,以为惩罚和警戒。这也是一种理想化的刑罚主义。
第二、旧五刑。从夏商周三代至汉代文帝废除肉刑之前,国家实行的是墨、劓、刖、宫、辟五刑。墨指刺字,并上墨色;劓是割鼻;刖是斩脚;宫;***;辟,即大辟,***。可以看出,旧五刑中,除了***,就是肉刑,非常残忍。所以汉朝时,被仁厚的文帝废除了。
第三、新五刑。旧五刑废除之后,国家的正式刑罚体系逐渐形成了新五刑,在隋唐时期正式定型,并延续到清末。新五刑是指“笞、杖、徒、流、死”,又分成二十等。所以又叫“五刑二十等”,具体如下:
一、笞刑:1)笞一十;2)笞二十;3)笞三十;4)笞四十;5)笞五十。二、杖刑:6)杖六十;7)杖七十;8)杖八十;9)杖九十;10)杖一百。三、徒刑:11)徒一年;12)徒一年半;13)徒二年;14)徒二年半;15)徒三年。徒,指强制服劳役。四、流刑:16)流二千里;17)流二千五百里;18)流三千里,合称“三流”。三流均要配一年劳役。此外,另有“加役流”,配劳役三年。此非常刑,不列入“五刑二十等”之内。五、***:19)绞;20)斩。
元朝时,朝廷又正式将凌迟列入法定刑,明清又延续之。元代的笞杖刑还有一个特色:尾数都是七,据传是“元世祖定天下之刑,……曰‘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自是合笞五十,止笞四十七。”按这官方的标榜,是各减三杖,但实际上是各增七杖,如唐宋时的杖刑,最高为“杖一百”,元时则是“杖一百七”。
清末修刑律,这一五刑体系才宣告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