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出现过刑满释放还未出狱,又收刑事拘留通知书再次入狱这种事例吗?
非常明确,基本上不会出现刑满释放还未出狱又收拘留通知书再次入狱这种事。为什么?
第一、监狱和看守所性质和作用不同
监狱负责关押已决犯,由司法厅下属监狱管理局管理,入监服刑必须有***生效判决书,监狱是不认可刑事拘留通知书的。
看守所负责羁押未决犯和生效判决再剩三个月以下刑期的***。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辖,***判决前在看守所关押,所以看守所认可刑事拘留后拘留证的。
第二、之所以有人认为存在所问情形,那是误解了。
确实存在这样一种情形,罪犯在监狱***,但是公安机关发现该罪犯还存在漏罪,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在罪犯刑满释放当日会拿着拘留证把罪犯押回,关押进看守所,而不是拿着拘留通知书再次把罪犯关押进监狱,监狱也不会收押的。
如果罪犯还未刑满释放,公安机关一般会拿着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到监狱管理局换手续,把罪犯押回关进看守所。
最典型案件云南交通厅厅长出狱当天又被检察机关批捕,但是当天被有关部门从监狱押回,而不是再次关押进监狱。
此外,刑事拘留通知书是给罪犯家属的,看守所认可的是拘留证。
综上,只能说存在罪犯刑满释放还未出狱,又失去人身自由被依法关押,但关押地点肯定不是监狱,这是由监狱性质决定的。
不知道你指的是漏罪,新罪,还是脱逃罪
刑事诉讼法25条规定,通常由犯罪行为地管辖,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的,由居住地***管辖。
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得更为详细,原则也是行为地优先于居住地。
***中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通常是需要执行拘留的,所以是有可能的
你的问题存在对监狱和看守所的认知混淆。被***判处实体刑***的地方叫监狱,归属司法部、厅下属的监狱管理局管理,关押的都是被***判决过的,被称为罪犯的人。而被刑事拘留的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其被羁押的地方称之为看守所,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罪犯刑满释放还未出狱,又立刻收到拘留通知书,被公安机关羁押,是很常见的。严格的说是刑满释放出狱以后,又被宣布刑事拘留,再被公安机关接到看守所予以羁押。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样的交接手续都是在罪犯未出狱之前就已经办好了的,都是公安人员在监狱内的交接区,直接交接的,这个交接区是外部人员进不去的,给外部人员的感觉就像是还未出狱就又被抓进去了。
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罪犯在***期间又被发现有其他涉嫌犯罪的行为,而在其出狱的时候,对起新发现的犯罪行为的侦查只进行到了刑事拘留的程序,就会出现刚出狱就又被刑事拘留的情况。
这种情况肯定是有的,笔者就曾经代理过一个这样的案件:1991年阿辉因为******而亡命天涯,他先后去过陕西、山西、甘肃、新疆,干过窑厂、当过押车员、下过煤矿、种过地...
总之,只要给口饭吃就干,而且这些工作一般都不要身份证,对他而言就是安全的,每当他听说当地要人口排查,他就借故溜走了。
最后,也就是2001年,他来到了新疆帮助一个老板摘棉花,阿辉人很能干,而且由于***的缘故也收敛成熟了很多,人看上去很忠厚老实、本分勤劳,经过长期的接触,老板和阿辉也渐渐熟悉了。老板问阿辉为何不回家看看,阿辉就说自己是上门女婿,在老丈人家受苦受累受气,他被妻子的娘家人给打出来了,回不去了,所以连***都没有。
老板一听很同情阿辉,就通过自己的关系给阿辉在派出所办理了一个***,阿辉自然是感激涕零,干活更加卖力。一次,老板因为与客户产生矛盾,双方的人打起来了,阿辉一看老板被打,顺手操起菜刀就冲了上去,一下就把对方的一个人砍成重伤一级,对方的人都被吓跑了。阿辉因为故意伤害,也被人民***判处***八年,后来被投放监狱改造。
八年是漫长的,但是对于公安人员来说也是苦涩漫长的,因为1991年的******案一直没有线索,给侦查人员的压力很大。转眼到了2006年,公安人员将当年******案中提取的精斑与全国***人员基因库中的备份进行对比,比中了阿辉,虽然阿辉换了名字,但是基因却是无法更改的,可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经过改造减刑,阿辉2006年底就可以出狱了,他很兴奋,终于可以重获自由了,但是当他走出监狱,万万没有想到,公安人员的警车就在监狱外面等着,并当场向他送达了涉嫌***、故意***的刑事拘留证,阿辉顿时明白了,他低下头,像是蔫了的茄子,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后来经过人民***的审判,并经过***核准,阿辉被依法执行***,结束了他罪恶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