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州区:男子醉驾引发悲剧,夺一人生命摧毁两个家庭, 你怎么看?
忍一忍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谁都会说,但是能做到的又有几个人。小事情可以理解,可以原谅,比如被在放学路上一个小学生无意骑自行车撞了一下,没有受伤无关重要。教育之后放行。但是在大事大非面前,很多人都会要求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比如自己一台上百万的汽车被盗了,或者谁家的父母兄弟姐妹被打重伤住院。特别是文中提到的发生人命案,我想任何人都不会坐视不管的。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而“玉州区男子醉驾引发悲剧,夺一人生命摧毁两个家庭”,再次证明酒驾百害而无一利,害己又害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还喝酒,亲人两行泪。
醉驾,在某种程度上无异于故意***。喝醉酒之后,开车意识与行为都会变异,很容易发生用车“***”的交通事故。媒体也报道过很多,因为醉驾而造成车毁人亡,特别是祸害的是无辜的路人、遵守规则的车辆与司机乘客。这些因为醉驾被祸害的人,他们上有老下有小,都有着生活重担,但是刹那间却阴阳两隔,这纯粹是飞来横祸啊。而横祸的出现,就是因为醉驾行为。
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驾更是涉嫌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各地也纷纷加大对醉驾的惩处力度,不断开展***行动,特别是节***日酒驾醉驾易发多发的时间段,严查严管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开车勿贪杯,勿心存侥幸,自觉***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自觉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
有人说现在车子已经成为可怕的杀人工具,你怎么看?
***工具应该从两方面来理解。
1、每年因***失去生命的人成千上万,单从这方面来看,汽车的确成了***工具。
2、从汽车的舒适性上来看,本身它就是一个代步工具,因为科技的不断进步,现在汽车已经快成为第二个“房子”了,它的功能越来越强大,越来越舒适,很多人表示,买了车之后甚至自己连1里路都不愿意走了。从人对汽车的依赖性上来看,汽车也的确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工具了,它助长了人类的惰性。
故意伤人致死和开车撞人致死,为什么两者最后的判决结果不一样?
故意伤人致死和开车撞人致死,为什么两者最后的判决结果不一样?
第一、两种牵扯的罪名不一样,量刑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量刑范围是三年以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
也就是说,交通肇事罪,量刑范围是三年以下-七年以上***。
二、两者恶性程度不同,社会危害也不同。
一般来说,故意伤害罪是故意犯罪,具有暴力性质,社会危害性较大;而交通肇事罪,绝大多数情况属于过失犯罪。也就是说交通肇事者,主观上并不希望受害他人后果的发生。
二者的共同点是犯罪后果一样。也就是说,都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后果。
区别在于,犯罪构成的要件不一样。故意伤人致死是身份犯。而开车撞人致死不属身份犯。前者存在犯罪动机,而后者没有犯罪动机。前者存在犯罪目的,而后者没有犯罪目的。前者是犯罪故意,后者是犯罪过失。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也就是说。对于故意伤人致死,是明知会造成对对方身体的损害而主观上故意去实施这种行为。而过失伤人致死是应当预见但相信能够避免。
从违反的法律法规来说,故意伤害致死一开始就触犯的是刑法,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开车撞人致死一开始触犯的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规,因为肇事情节达到刑法处罚标准才予以处罚。因此,从量刑来说,前者较重后者较轻。
不过,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会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