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秦皇岛***者当时不争吵,***取回避忍让的办法,那两个老人随意辱骂他人,不负责任吗?
当然要负责任了,然而警察不作为有什么用呢?
首先是对于寻衅滋事不作为。
卖瓜的卖了半只西瓜给老头老太,吃了拉肚子,其实谁知道到底拉没拉呢,反正就堵着卖瓜的店门叫骂。
卖瓜的说把钱退你,老头说不行。
卖瓜的说赔你30,老头说不行。
卖瓜的说300,老头说一万,否则就骂你七七四十九天。
老头说道做到,天天来骂。
终于到第五天,卖瓜的受不了把老头老太捅死了。
辖区内有人连续五天堵着商店不让营业,警察不知道?
而且据说,卖瓜的第一天被骂就报了警。
我就遇到过一个老头子跟我发生矛盾了,不依不饶的还骂我打我,我没有还手果断报警了,到了派出所里竟然***装心脏病犯了,后来只是处罚了他500块钱,把他放了,还好我年轻没什么大碍,后来他又来找我毛病,到了派出所有老戏重演了,心脏病犯了又一次成功的逃脱了拘留所,看他跟我使劲打骂的时候可有劲了的样子,心脏病就是装的,我当时真想打死他的心都有,老不死的,都不够我两拳打的,竟然还仗着自己有心脏病,自己是老人就能随便***,我要不是怕他讹我钱,我早就动手干他了,现在回想起来这事儿我都觉得窝囊,
我也有类似的经历,也是两个老人!我拿着手机在边走边打电话,迎面一位老娘撞向我,刚买几天的三星手机应声落地,曲屏全碎。老人一回头反问我说:你怎么走的路啊?我很无奈的说,我走的路边,你撞落了我手机,屏坏了,你问我怎么走的?然后他老伴,马上迎上来想拉她走,狡辩说是我自己不把手机拿稳,自己掉地上的。我没让他们走,之后围观群众越来越多,他们就是各种推脱不承认,并且诬陷我拿着手机碰瓷。我没让他们走,他们就倚老卖老说自己有什么什么病,五分钟不让他们走,就倒地下。然后我就报警了,之后老人就各种打电话找关系,此老人年轻时候也是***公职人员。之后一起去了警察局,还真来了个领导,先是各种盘问我哪里人,看我是否是流传作案,他们说我是碰瓷的,之后看诬陷我碰瓷明显有些不合理,就***情牌,说是老年人要我们年轻人忍让点等,期间,老人家里的年轻人也来了好几个,全是不分是非,颠倒黑白,一家子没一个懂得人情世故的。他们还说是我运气好,没有把老人撞到,不然就更严重了。这里要说明清楚,老人和我并非迎面相撞,是与老人擦肩而过,手机掉地下。我后来查询过,这是毁坏他人财物应照价赔偿。最后因为有哪位警察领导的调停,他愿意帮那位老人赔偿,也就算了。因为其他一些原因最终我也没让他赔了。这事情,最让人气氛的不是手机坏了,当时那老人如果稍微客气懂理一点,说句不好意思,我估计也不会找她什么,老人拒不承认,倚老卖老,颠倒黑白反而诬陷我拿着手机碰瓷,我真是没想到,也哭笑不得。
悲剧的发生固然与行凶者的暴戾有关,但是两位老人的出口伤人才是其遭遇横祸不幸殒命的直接原因。
在这起***中,如果老人一方能够做到嘴上积德,不去用恶毒的言语反复咒骂,那么估计对方应该不会因此而气急败坏,更不会走到动刀***这一步。
根据媒体报道的消息显示,行凶的男子已经在事发超市内工作了三、四年。在这过去的三、四年中,可能他在工作上或者是生活中也曾与人发生过矛盾或是***,但是他却并未因此而有过任何加害他人的行为,这就表明男子的暴戾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倘若他天生是位喜欢“打打杀杀”的狂暴之徒,相信超市必定早就将其开除了。所以说,案发前两位老人的辱骂之举确实给了男子很大的***,这种***最终让他失去了理智铸下大错。
从法律上来说,老人在超市这一公共场所刻意辱骂他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属于公然侮辱他人。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设案发前男子对于老人的辱骂***取忍让并且悄悄取证后进行报警,那么警方是必须对老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理论上,民警在处警到达现场后需要先行了解***的经过,在确认老人有违法嫌疑后介于双方之间的口角系因***引发,民警可以现场进行调解,这种调解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如果老人能够向男子进行道歉并且取得其谅解后,那么事情的处理就此结束。
但是如果老人拒不道歉或者男子一方不同意调解,那么警方需要将老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进入一般程序来开展调查。不过我估计按照老人的强势态度肯定是不会道歉的,并且在面对民警口头传唤的指令时老人必定也是会直接予以拒绝或者以其他耍赖的方式来逃避传唤。在这种情况下,民警在向派出所负责人请示后可以***取强制传唤措施。然后,通过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后由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我所说的这些只是理论上的情况,现实中实践起来的难度很大。一些年龄较大的违法行为人本身即存在一些疾病,加之装死耍赖也很有一套,民警***取强制措施时面临着很大困难。另外,警方还不能排除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借机炒作,污蔑民警对老人暴力执法云云。
前不久,我一位警察朋友就是因为强制传唤了一位多次到别人承包的河里偷田螺的老太太就吃了这样的亏。对方居然恬不知耻地将他告到了某巡视组污蔑其暴力执法,幸好他执法的整个过程颇为“教科书式”并且还进行了全程录像,故而才得以证明了自己的清白。
我举这样一个例子只是想说明,很多时候执法者不是不想严格执法,但是在如今的社会大环境下针对所谓“弱势群体”的严格执法很可能让执法者自身遭遇麻烦,这种麻烦既来自于社会舆论也来自于体制自身。抓与不抓其是一个两难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