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被判无期,在监狱患上尿毒症,昂贵的透析是监狱免费提供吗?
说完罪名的监外执行再说尿毒症能不能免费透析。65岁判决***,罪名最可能是是这三个罪名。一,故意杀人罪;二,贩卖毒品罪;三,职务犯罪。如果是这三种罪名。
一:故意***罪,这属于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而且才刚刚判决***,监狱不可能监外执行。
二:贩卖毒品罪,***监外执行各省有执行时间,一般要***三分之一上才可以监外执行,属于65岁判决***,无法监外执行。
三: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所有罪名中目前阶段,审核最严格的罪名。***释难,减刑也难,监外执行更难。因此,监外执行非常困难。
首先,我不认为是在监狱患上尿毒症,而是本身在外面的时候就有尿毒症。加上羁押在看守所,医疗跟不上,病情加重。移送到监狱,尿毒症的症状才暴露出来,这和监狱没有关系,更不是因为***才患上尿毒症。
不管他是不是在监狱里面患有尿毒症的,只要在监狱里产生的医疗费用,都是由监狱负责,由国家财政承担。鉴于他现在还是处于***执行阶段,根据规定应该不能办理监外执行(保外就医),需等减刑变为***,并执行一段时间后才能申请办理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有关规定: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在监内***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先说结论。只要在监狱***期内,国家财政会拨款治疗好你的病,对于尿毒症这种终身疾病,会免费提供终身治疗。
在监狱内,每个监狱都有自己的医院,医疗器械,治疗范围,比绝大部分社区医院还好。然后省里面还会专门设立医院监狱,专门收押治疗病情严重的罪犯。透析机呼吸机等等都有,还和省内比较有名气的医院进行合作,请教授进行会诊。尽可能保证罪犯生命安全。
罪犯虽然剥夺了自由的权利,但生命权是在国家保护范围内,国家会尽一切办法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当然,国家财政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对于严重疾病,时间长,治疗费昂贵。经过专家研判,已经不具备二次犯罪的情况下,征得家属同意上级同意后就可以对其进行保外就医。但家属同意保外就医的概率只有不到20%。昂贵的治疗费和是否能治好,都是罪犯家属的考虑范围。
总而言之,国家会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包括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