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所赔偿600万元】广东国晖律所李某某律师因未到庭应诉,导致委托人林先生的行政诉讼败诉并索赔,遭到告上法庭。经过多次审理,深圳市中院维持原判,要求李某某及其律所赔偿林先生6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机会损失”和“精神损失”,495万元为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
***认为,李某某的过错造成林先生的损失,其作出的承诺书系就其过错行为进行赔偿的承诺。李某某表示,律所会尽快处理此事。
***认为李某某律师未到庭应诉与林先生提起的诉讼被驳回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国晖律所需向林先生赔偿损失。***还指出,林先生所承包的鳗鱼场被***,其直接损失与预期利益损失客观存在。虽然行政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但李某某律师曾提出赔偿96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此,***认为李某某律师应按照承诺履行赔偿义务。
最终,深圳市中院裁定李某某律师需赔偿林先生495万元(扣除已交付的律师费5万元和一审判决确定的100万元赔偿),并对一审判决确定的国晖律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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